罪名 | 量刑档次 | 犯罪情节 | 毒品品种 | 毒品数量 | 刑期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第一量刑幅度 | 行为犯 |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第二量刑幅度 | 情节严重 | (一)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二)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 (三)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从轻处罚情节 | 未达“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 注:以上内容由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万朝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和刑法的相关内容整理,仅供学习时参考。更多内容请登陆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官方网站:www.jsxb365.com。转载请特别注明“本文来源于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官方网站”。 |
附条文: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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