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 | 量刑档次 | 犯罪情节 | 毒品品种 | 刑期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第一量刑幅度 | 追诉标准 | (一)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数量较大”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不满“数量较大”标准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 (三)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 (四)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 (五)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六)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第二量刑幅度 | 情节严重 | (一)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或者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注:以上内容由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万朝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和刑法的相关内容整理,仅供学习时参考。更多内容请登陆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官方网站:www.jsxb365.com。转载请特别注明“本文来源于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官方网站”。 |
附条文:第三百五十五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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