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 | 量刑 幅度 | 犯罪情节 | 处罚标准 | 刑期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第一量刑幅度 | 追诉标准 | (一)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二)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其他污染物的。 |
本条规定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机构进行鉴定。 |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
以上情节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 |
第二量刑幅度 |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
其他严重情节 |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第三量刑幅度 | 后果特别严重的 |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
(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
(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
相关情节理解和适用 | 以本罪论 |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
或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
罪数认定 | 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犯本罪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共犯认定 |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
(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
罚金适用 | 犯本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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