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 |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3)毁损财物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4)妨害公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 (1)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 |
(2)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 |
(3)采取持械、聚众围攻等暴力、威胁手段的; |
(4)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
4.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
5.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
附则 | 1.本细则适用于上列十五种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刑事案件。其他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可以参照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规范量刑。 |
2.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
3.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与本细则不一致的,适用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 |
4.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
说明 | 以上内容由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7日公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苏高法[2017]148号)整理。更多内容请登陆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官方网站(www.jsxb365.con)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