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 | 1.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4)在公众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纠集他人三次实施前款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2.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
(4)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
(5)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6)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每增加2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7)每增加寻衅滋事犯罪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 (1)寻衅滋事带有黑社会性质的; |
(2)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 |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
附则 | 1.本细则适用于上列十五种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刑事案件。其他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可以参照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规范量刑。 |
2.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
3.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与本细则不一致的,适用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 |
4.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
说明 | 以上内容由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7日公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苏高法[2017]148号)整理。更多内容请登陆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官方网站(www.jsxb365.con)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