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工作就是为您提供服务!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执业证号:13201201210335358
移动电话:18915947890
办公电话:025-57793566
传真号码:025-57059699
电子信箱:wanchaofa@sina.com
网站地址:www.wanchaofa.com
执业律所: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点: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中心大厦10楼

邮政编码:210019

 
 
  承办案件
 
刘某受贿、为亲友非法牟利案

 一、案件概览

被告人刘某于2014年5月29日被江苏省某市纪委采取“两规”措施。2014年8月20日移送江苏省某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同年8月23日对刘某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2015年2月2日江苏省某市公安局以刘某涉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立案并移送江苏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并案处理。2015年2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江苏省某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5日将本案转至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5年9月22日江苏省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向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某某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对受贿罪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驳回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指控。

二、案情简介

受贿罪:2006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刘某利用其担任江苏省某某某集团副总裁、江苏省某某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及江苏省某某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总经理、江苏省某某利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金某某等人现金、购物卡共计人民币376000元、价值人民币20000元的中国石化加油卡一张、价值人民币7100元的高尔夫球杆球包一套以及玉佩(坠)、按摩椅等物品,为上述个人或单位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支付、职务升迁等方面谋取利益。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2006年至2013年,被告人刘某利用其担任江苏省某某某集团副总裁及某某货柜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少收取其妻张某某为股东的江苏省某某川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拆装箱包干费2169187.6元,为该公司谋取非法利益。

三、办案思路

被告人的亲属是在被告人被限制人身自由近四个月,所聘请的律师却一直不能会见,对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能否发挥作用持怀疑的态度下,从网上看到了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官方网站(http://www.jsxb365.com)。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找到本中心寻求帮助,在本中心进行了二个多小时的咨询后,立即与本中心签订了委托合同,并付清了全部委托费用,本辩护中心决定由万朝发律师承办此案。接受委托后确立了四个工作重点:一是努力争取检察机关许可会见。该案立案后检察机关一直不许可律师会见,本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的第二天就向侦查机关申请会见,并在三天后得到会见许可。二是认真做好当事人的心理辅导工作。被告人是在被纪委双规三个月后移送检察机关的。在此期间,纪委和检察机关对其进行了反复的谈话和调查,并亲自打电话让其亲属上交了三百多万元的所谓违纪款,一度表示,不翻供、不辩护、不上诉。经过几十次的会见和交流,终于打消了其心中的顾虑,积极的配合律师开展各项工作。三是尽可能的把案件事实搞清楚。经过漫长而艰苦的工作,被告人的受贿数额发生了从纪委期间的260余万元到侦查机关的125万元,再到移送起诉的40.51万元,最后到法院认定的39.3万元的巨大变化。四是准确的确定辩护方向。经对证据的反复审查,确定对受贿罪做罪轻辩护并争取缓刑,经工作,法院对受贿罪减轻处罚;确定对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做无罪辩护,经工作,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驳回了公诉机关对该罪名的指控。



上一篇: 王某某玩忽职守案
下一篇: 沙某强奸案
 
友情链接: 江苏苏源婚姻律师网    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国法律资源网    中国律师网    北大法律信息网    中国普法网   
版权所有:万朝发律师服务网  苏ICP备18004881号-1 技术支持:南京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