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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案件
 
王某某玩忽职守案

  一、案件概览

2014年7月11日盐城市某某县检察院涉嫌玩忽职守罪对某某县某某局相关人员以事立案。同年7月25日确定王某某为犯罪嫌疑人。同年11月5日向公诉机关移送起诉。同年11月25日提起公诉。本案经某某县检察院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开庭审理,2016年1月21日某某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构成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判决生效。

二、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某在2012年11月至2013年9月担任盐城市某某县某某局工作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离退休人员的死亡抚恤金错误发放,共多发放82人计393.4639万元,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及其亲属配合相关部门追回损失98.421万元。

三、办案思路

本案是因事立案,即在立案时并没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立案调查期间,对所有相关人员均进行了调查。当事人王某某也在被调查之列。在此期间,当事人王某某通过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官方网站(http://www.jsxb365.com)找到本中心寻求帮助。决定由万朝发律师承办此案。接受委托后,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决定从当事人所在预算科是否具有审核职能入手,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并为此确立了四个工作重点:一是对当事人进行针对性的法律帮助,并建议当事人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把涉及到自己的相关问题向检察机关实事求是的陈述清楚;二是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后积极与公诉部门交换意见,争取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作不起诉处理或退回侦查机关撤销案件;三是审查或补充相关证据,积极为庭审做好充足的准备;四是本案作无罪辩护。以被告人及所在部门没有审核职能为本案的突破口,充分阐述王某某对本案的发生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在工作中已经尽到了充分的注意义务以及被告人的行为与本案危害结果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等辩护意见,同时对侦查机关证据的客观性作出针对性的反驳。本案历经近一年半的诉讼过程,一审法院最终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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