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览 2013年10月18日杭州顺网有限公司向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派出所报警,称其具有著作权有“网维大师”被人侵犯,同年10月28日立案侦查。2016年5月23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12年3月至2013年11月间,被告人李某将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并享有著作权的顺网网维大师网吧管理软件(以下简称网维大师)破解,开发名为“骏腾网络”的用户管理平台用以生成网维大师的盗版账号和密码并出售给葛某等人,葛某等人利用平台生成盗版账号和密码并通过各自所开的淘宝网店低价销售获利,被告人葛某非法获利人民币79031.4元。被告人葛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复制、发行电子出版物,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以(2015)淮开刑初字第00087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葛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决后,被告人葛某不服,以一审定性错误和认定数额的证据不足提出上诉。经二审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基本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意见,认定本案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并据此改判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案情简介 2012年3月至2013年11月间,被告人李某将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并享有著作权的顺网网维大师网吧管理软件(以下简称网维大师)破解,开发名为“骏腾网络”的用户管理平台用以生成网维大师的盗版账号和密码。被告人李某分别向被告人葛某、张某、宫某开放该用户管理平台的权限,被告人李某向使用盗版网维大师软件的用户电脑投放广告获利,被告人葛某、张某、宫某利用平台生成盗版账号和密码并通过各自所开的淘宝网店低价销售获利;被告人葛某向被告人张某、宫某开放该用户管理平台的权限,被告人张某、宫某分别利用平台生成盗版账号和密码并通过各自所开的淘宝网店低价销售获利。被告人李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70669.96元;被告人葛某非法获利人民币79031.4元;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利人民币77829.33元;被告人宫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1452.19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退赃款50000元,被告人葛某退赃款40000元,被告人张某退赃款20000元,被告人宫某退赃款40000元,已发还被害单位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6510元,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暂扣退赃款23490元。 三、办案思路 本案当事人亲属通过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官方网站(http://www.jsxb365.com)找到本中心寻求帮助。本辩护中心决定由刘绍奎、万朝发律师承办此案。接受委托后确立了四个工作重点:一是查清案件事实,准确确定案件性质。辩护人接收委托后,连续多次的会见被告人,同时针对本案事实向具有计算机和软件专业知识的专家请教,积极的与二审承办检察官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就本案的专业性问题和案件事实交换意见。二是确定本案的辩护方向。经对证据的充分审查和判断,我们确定了“本案涉案软件不属于电子出版物,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但因达不到该罪的立案标准而不构成犯罪”二个辩护方向。三是准确认定本案获利数额。阅卷后,辩护人向二审法院提出了调取销售记录及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的申请,并对新调取的证据,结合本案其他证据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算,提出了一审认定获利数额错误的确切理由。四是就本案定性多次与二审承办检察官、法官进行沟通。最终二审法院改变了本案的定性,被告人的量刑由一审的五年二个月减少到终审的一年六个月。被告人亲属对我们的工作非常满意,被告人在获得自由后给我们送来了感谢的锦旗。 (本案与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刘绍奎律师共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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