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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案件
 
毕某某、左某某合同诈骗案

一、案件概览

2014的7月18日某某电缆公司报案而发案,某某市公安局于同年7月20日立案。2014年8月23日将犯罪嫌疑人毕某某抓获,2014年10月9日左某某投案自首。2014年11月28日移送审査起诉;2015年1月12日、3月26日因退回补充侦查,并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5年5月21日提起公诉。2016年7月27日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人被告人毕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左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毕某某、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6年12月19日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二、案情简介

2014年3月,被告人毕某某因生意亏本等原因身负巨额债务,其中拖欠被告人左某某债务达人民币300余万元。被告人左某某在明知毕某某负债累累,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为收回向毕某某所借款项,不顾高价买进、低价卖出会导致毕某某的债务状况更加恶化、合同相对方遭受损失的情况,帮助毕某某介绍、联系收购电线电缆的下家,以较低的价格换取下家迅速支付货款,并从中抽取货款用于抵债。2014年4月,被告人毕某某隐瞒自身背负巨额债务、并准备将所购电线电缆低价卖与其他公司的事实,以某一公司的名义和某某电缆签订合同,向某某电缆购买销售价格合计为人民币10477943.51元的两批电线电缆。2014年4月15日、4月18日,被告人毕某某在被告人左某某的介绍下,以某一公司的名义分别和某二公司、某三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将从某某电缆采购得的购价为人民币9964588元的电线电缆以人民币7070554.40元的价格销售给某二公司,将从某某电缆采购得的购价为人民币513355.51元的电线电缆以450000元的价格销售给某三公司。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毕某某收到某二公司的预付款2000000元,随即向某某电缆支付预付款,然后安排某某电缆将电线电缆发送到某二公司、某三公司指定的收货地点。某二公司和某三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均如约向某一公司支付货款,被告人毕某某获得电线电缆货款共计人民币7520554.4元。后毕某某除向某某电缆支付预付款2100000元外,其余货款用于偿还债务和贷款、支付公司日常开销等方面,被告人左某某从中抽取人民币2450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后,被告人左某某退出赃物价值人民币100万元,本院以民事判决书判令毕某一(为左某某提供抵押担保)归还某某电缆人民币50万元(已执行10万元);被告人毕某某及其家属赔偿某某电缆经济损失人民币420万元。被害单位某某电缆对被告人毕某某、左某某表示在退赃退赔的范围内进行谅解。

三、办案思路

本案当事人左某某的近亲属在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通过他人介绍到本中心寻求帮助,并要求本辩护中心万朝发律师承办此案。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及其亲属出于对本辩护人的信任,继续委托本辩护人在二审期间为上诉人左某某提供法律服务。在一审和二审期间,辩护人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从被告人左某某不具有合同诈骗的犯罪故意、被告人左某某与被告人毕某某之间不存在共同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左某某没有非法占有被害单位的财物、被告人左某某根本就不是涉案合同的当事人,不应当成为本案被告等四个方面,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尽管实现当事人无罪的辩护目的,但在诈骗数额五百多万的情况下,对当事处以四年有期徒刑,比较好的实现了对上诉人减轻处罚,当事人以及其亲属对本辩护人的工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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