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览 杨某某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于同年1月23日被逮捕,同年2月8日被某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13日经某某市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某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刑事判决。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了终审裁定。 二、案情简介 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某某市某某镇人民政府副镇长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3次收受某某市某某鹅业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许某所送人民币49000元、2次收受某某鹅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某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合计69000元,并为其在项目申报等方面提供帮助。 三、三、办案思路 本案当事人和其亲属在一审判决以后,通过本辩护人办理的其他案件找到本中心寻求帮助。经商谈,要求本辩护中心万朝发律师承办此案。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阅卷了一审的全部证据材料以及庭审笔录,多次会见当事人,最后确定以排除非法证据为突破口,进而否定本案部分事实,以期实现对当事人适用缓刑之目的。虽然由于庭审中突然发生的变化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没有达到期望之目的,但当事人以及其亲属对本辩护人的工作非常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