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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案件
 
杨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

    一、案件概览

被告人杨某某原系某某市某某局工作人员。2015323日某某市人民检察院对某某市某某局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案件以事立案侦查。同年423日某某市人民检察院确定杨某某为犯罪嫌疑人,同月24日对其执行刑事拘留,同月28日决定取保候审。2015611日移送审起诉。同年87日某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2016109日某某市人民法院以杨某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上诉人服判并对辩护人对本案的努力表示感谢。

二、案情简介

受贿罪:2012至2013年间利用其负责某某市某某镇增减挂钩项目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索要或非法收受某某镇滕兴村书记张某某等人所送人民币34000元,并在帮助这些村里申报虚假增减挂钩项目上予以关照。

滥用职权罪:2012年至2013年期间具体负责某某市某某镇有关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工作,在具体工作中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在其原局长吴某某的指使下,与开绿、沿界、官庄、滕兴、张竹、分界等村负责人相互勾结,通过提前从村里找空闲地、虚假评估、调整图斑等手段,帮助以上各村将29个虚假项目申报成功并通过上级验收、领取项目补助资金;在明知有项目没有真实实施或实施不到位的情况下,通过从村里找空闲地、调整图斑等手段,帮助官庄、张竹村及顾某某个人将5个没有实施到位的项目通过上级验收并领取了项目补助资金,共造成国家财政损失1584400元。

三、办案思路

本案当事人和其亲属是在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才意识到必须请律师为其辩护的。后当事人亲属通过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官方网站(http://www.jsxb365.com)找到本中心寻求帮助。经商谈,要求本辩护中心万朝发律师承办此案。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到检察机关阅卷,阅卷后确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四个工作重点:一是争取滥用职权罪的自首情节。起诉书意见书认定了受贿罪构成自首,相关证据也比较充分;但起诉书意见书没有认定滥用职权罪构成自首,相关证据也比较薄弱。经对在案证据的全面分析,结合与被告人的沟通,辩护人认为滥用职权罪应当构成自首,并反复与公诉机关交流和沟通,公诉机关调取了相关证据,认定被告人滥用职权罪也构成自首。二是减少受贿罪的性质和数额。辩护人就被告人是否构成索贿性质和受贿数额问题多次与公诉机关沟通,并明确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观点,最终公诉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意见,起诉书直接将受贿数额从起诉意见书的64000元减少到了34000元。三是努力降低滥用职权罪所造成的损失数额。起诉书意见书指控本案滥用职权罪共造成国家财政损失1584400元。150万元以上是本案是否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进而严重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四是尽量降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该意见得到了公诉机关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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