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览 本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某某省人民检察院管辖,某某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某某市人民检察院管辖,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此案。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某某涉嫌行贿罪立案侦查,并决定对古某某监视居住,后取保候审。 二、案情简介 1、2009年3月古某某送高某某、刘某某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股份10万股,价值人民币33.9万元,并将该股份登记在刘某某名下。 2、2009年11月古某某送给高某某、刘某某100万元。2010年高某某、刘某某向古某某索要220万元。 3、2007年至2013年期间,古某某以过节看望名义送给高某某7万元购物卡,送给高某某、刘某某2万元人民币、1000欧元(折合人民币8099元。) 三、办案思路 经他人介绍,本案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到本中心寻求法律帮助,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全面细致地审查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认真与当事人就案件证据状况进行不断的沟通,对办理本案提出了三点工作思路:一是本案的定性。即本案是定行贿罪还是单位行贿罪,罪名的不同将对本案的量刑产生重大的影响;二是是还存在索贿。是否存在索贿将直接确定本案的事实,也将对本案的量刑产生根本的影响;三是是否构成自首。自首是法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是否认定也将对本案的量刑产生影响。经多方努力和沟通,最终,检察机关以单位行贿罪提起公诉,并对古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