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览 2017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管辖潘某某、孙某某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同年5月18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第三分院查办,同年5月24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定某某铁路运输检察院管辖本案,某某铁路运输检察院于同年5月26日以受贿罪对潘某某立案侦查并决定监视居住,同年6月4日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决定逮捕,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某某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潘某某犯受贿罪向某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某某铁路运输法院于2018年3月7日以受贿罪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判决生效。 二、案情简介 2003年至2010年,被告人潘某某在担任中铁某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以及主管相关工程项目的职务便利,多次受贿相关业务单位及个体施工队负责人所送的贿赂共计人民币32万元、美元2万元,并为对方谋取利益。 三、办案思路 本案当事人在案件立案后,通过他人介绍来我中心寻求法律帮助。中心决定由万朝发律师承办此案。承接此案后,辩护人先后多次会见被告人,就相关涉案事实、法律规定等与其进行深入的分析,并为此确定三项工作重点:一是争取取保候审。二是尽可能降低受贿数额。三是争取适用缓刑。经多次、及时的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交流,阐述对本案的认识和看法,2017年11月30日检察机关决定对潘某某取保候审。案件审理期间,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被动受贿、上交数额远高于受贿数额、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积极主动的退赃并缴纳罚金、认罪认罚等多个法定和酌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请求一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当事人及其亲属对辩护人的工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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