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览 本案是由相关企业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而引发的一起渎职犯罪案件。案件由某某市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并于2016年1月5日以某某市科技局相关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罪以事立案,同年6月2日杨某某到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同年6月7日是确定杨某某等两人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同年6月9日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18日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8年7月6日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杨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案情简介 2012至2014年间,被告人在审核江苏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报201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机构资格认定中、在组织专家对江苏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前保障资金80万元)的验收工作中、在组织相关企业申报201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国有经济损失580万元。 三、办案思路 杨某某在侦查机关以事立案后,慕名找到本辩护中心寻求帮助。辩护人承接此案后,根据与杨某某及侦查机关的沟通情况,确立了三项办案思路:一是确保当事人构成自首。即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相关事实。二是正确分析和认定杨某某在本案中应负的责任。即通过对大量政府文件的分析来确认本部门是否具有审核职能。三是确认本案的辩护方向。即决定了本案做无罪辩护的辩护方向。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绝大部分的辩护意见,对杨某某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杨某某对本案结果及辩护人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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