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览 本案由中共某纪委在工作中发现。2017年9月4日某某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日刑事拘留,同月9月22日被逮捕,同年11月20日移送起诉。近日,某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何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二、案情简介 2006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利用其担任某某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先后收受单位和个人给予的好处费计人民币27.8万元,美元1万元,购物卡10.1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三、办案思路 辩护人承接此案后,先后多次会见被告人,就相关涉案事实、法律规定等与其进行深入的分析和交流;在侦查终结和审查起诉期间及时反复的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并就案件的证据和事实向办案机关提交律师意见。通过工作,在提起公诉之前取得了三项工作成果:一是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自首;二是有效降低了受贿犯罪的起诉数额;三是公诉机关采纳了辩护人所提出的对被告人适用速裁程序的建议。案件审理期间,辩护人就本案的量刑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交流,阐述对本案的认识和看法,请求一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当事人及其亲属对辩护人的工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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