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食品药品犯罪典型案例之十:麻秀龙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
(一)基本案情
2012年8月起,被告人麻秀龙从广西百色市、宾阳县收购废弃固体牛油,销售给重庆邦明食品有限公司。为进一步精炼提高售价,2013年3月某日,被告人麻秀龙委托广西莫老爷食品有限公司加工提炼牛油。同年4月中旬,麻秀龙雇车将150吨的牛油运至广西莫老爷食品有限公司的工厂进行加工。2013年5月24日,办案民警从麻秀龙租用的仓库缴获牛油57.9吨,从广西莫老爷食品有限公司的工厂缴获牛油约126吨。经检验,查获的牛油不符合《食用动物油脂卫生标准》。 (二)裁判结果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麻秀龙利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麻秀龙在利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过程中尚未加工完成即被公安机关查处,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麻秀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麻秀龙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典型意义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犯罪行为作出了严厉的规定,且在“史上最严厉食品安全法”出台实施的大背景下,犯罪行为依然屡禁不止。除了有犯罪分子牟取暴利、投机取巧的心理,更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处罚力度较轻等有关。本案对被告人麻秀龙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的处罚,彰显了我国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遏制一切形式危害人们舌尖上的安全的决心。 (江苏尚义刑辩万朝发律师转载 更多内容请登陆尚义刑辩官方网站:www.jsxb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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