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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典案例
 
最高院食品药品犯罪典型案例十一:邱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至今,被告人邱某某在昭平县昭平综合市场3幢7号门面经营“小美”面包店。2015年6月25日,昭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店生产、销售的面包、馒头进行抽检。同年7月2日,昭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将面包、馒头含铝的鉴定结论明确告知了邱某某(由邱某某母亲吴桂群签字),并对其送达了《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由邱某某母亲签字)。2015年7月3日,邱某某在明知告知事由后继续使用含铝的食品添加剂“泡打粉”生产包子,违反了国家卫计委等5部门公告中“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的规定,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二)裁判结果

广西贺州市昭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成立。被告人邱某某辩解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信。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被告人邱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典型意义

长期以来,“泡打粉”是生产面包的必用食品添加剂,而且使用广泛。《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泡打粉”就是含铝的食品添加剂。国家禁止使用“泡打粉”生产包子,如果再继续使用,就是犯罪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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