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冒名顶替罪,是指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本罪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的罪名。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不具有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条件,还决意盗用、冒用他人身份进行顶替的心理态度。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二个方面:一是必须存在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的冒名行为;二是必须是用于获取被冒名人已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三个方面的特定资格。如果是用于取得其他领域的资格或者福利,以及在被冒名人并未取得以上三个方面资格的情形下则不构成该罪。 盗用,是指未经同意使用或批准而非法使用,即盗窃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并使用;冒用,是指冒充他人使用,即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 本罪是行为犯,不需要造成顶替的实际后果即可构成本罪。 二、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冒名顶替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相关司法解释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0301)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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