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指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或者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或驾驶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害后果,追求或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存在。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即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所谓的“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所谓“多数人”,则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 (二)客观方面 本罪是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干扰了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而不需要发生具体的危害后果,就可构成本罪。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犯罪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所谓行驶中,是指公共交通工具处于持续的运动状态;所谓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不含小型出租车。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干扰,是指扰乱或打扰,即影响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本罪中“干扰”的对象为公共交通工具;危及,是指伤害或威胁到。即可能使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面临危险。本罪中“危及”的对象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 二是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所谓暴力,是指可能导致他人身体、心理伤害的明确的或象征性的行为。在本罪中主要是指对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人身实施的不法打击或强制;所谓抢控,是指私自进入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区域,意图从驾驶手中抢夺或控制驾驶操纵装置的行为;所谓驾驶操纵装置,是指能够影响或决定公共交通工作运动方向或速度的方向盘、离合器踏板、加速踏板、制动踏板、变速杆、驻车制动手柄等装置。 三是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所谓驾驶人,是指对公共交通工具负有驾驶责任的人员;所谓撤离职守,是指驾驶人在公共运行过程中离开自己的驾驶岗位。 二、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相关司法解释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条增加(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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