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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解读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一、概念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罪进行了修改,原罪名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一)主体

本罪侵犯的是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通常情况下,本罪的主体包括应当是具有强令资格的人,比如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既违章又冒险则或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是明知的。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要包括二个方面:

一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强令,是指利用其自身的地位强迫或迫使下属按照其意愿实施作业。强令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表现为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或者是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对行为人产生精神强制、使其不敢违抗命令,不得不违章冒险作业;违章,是指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本罪中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冒险,是指明知有危险而强令作业。比如已发现事故苗头,却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纳工人和技术人员意见,导致事故发生的,或者通过恶劣手段掩盖安全生产隐患,蒙骗工人作业,在出现险情的情况下仍然继续生产、作业或者组织、指挥工人生产、作业等。

二是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本罪中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事故隐患的存在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虽然不是积极追求,但存在鲁莽、轻率和侥幸的心态;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本罪为结果犯,必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才可构成本罪。

二、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组织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相关情节适用

1.追诉标准(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情节特别恶劣的: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3.从重处罚情节: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三)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四)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六)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七)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4.从轻处罚情节: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两高(法释〔2022〕19号):第十条 有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确有悔改表现,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十一条 有本解释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5.并罚情节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本罪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本罪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6.从业禁止

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7.“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一)以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二)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三)其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情形。

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排除或者故意掩盖重大事故隐患,组织他人作业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冒险组织作业”。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认定。

四、相关司法解释

a.《刑法修正案(六)》(2006.6.29)第一条修改。

b.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3.1)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

c. 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1)第八条

d. 高检《关于在厂(矿)区内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1992.3.23)

e.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6.25)第八条、第九条

f.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1216)

g.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条(20210301)

h.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四、十至十一条(法释〔2022〕19号 202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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