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上述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一条对本条进行了修正。 二、犯罪构成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原来是特殊主体,专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刑法修正案(十二)对本条进行了修正,将本罪的主体扩大到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的客体要件为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1.必须是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业务。既可以是为自己经营,又可以是为他人经营,还可以是既为自己经营又为他人经营,具备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自己经营,有的是以私人名义另行注册公司经营,有的是以亲人名义但实际是公司、企业董事、经理自行经营,还有的是在他人经办的公司、企业中入股进行经营等。凡是自己独资或者参与了出资的公司、企业、不论是否以本人名义,都属于为自己经营。为他人经营包括为其他公司、企业进行经营,是指暗中担任他人独资、出资的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为其业务进行策划、指挥等。 2.必须与自己所任职的公司、企业的营业属于同一种类。否则,即使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了某项营业,但这项营业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的营业不属同一类营业,亦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经营的营业为两类以上,只要其中的一类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属同类营业,即可认定为经营了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的同一类营业。 3.必须与主体身份的职责相联系。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构成本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便利,即利用自己经营管理的职权或者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不能构成本罪。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本罪必须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即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不构成本罪。 4.必须产生一定的后果。本罪中结果犯。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必须产生获取了数额巨大的非法利益,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否则不构成本罪。 三、处罚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相关情节的理解与适用 1.数额巨大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数额特别巨大 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可参照较大的标准酌情认定。 五、相关司法解释 a.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二条(20100507) b.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一条(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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