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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解读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一、概念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时,实行两罚制,即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的刑罚。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若干股份,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因此股票的发行即是股份的发行;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约有价证券。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向社会公众融资,吸纳社会剩余、闲散资金,筹集到较大数量的生产经营资金。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必须依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本条就是对这种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行为构成犯罪的条件及其刑罚的具体规定。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主要表现在:

1.行为人须有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尚未发行或正在准备发行的,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是擅自进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3.擅自发行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二、处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相关情节适用

1.追诉标准:

(一)非法募集资金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募集的资金全部或者主要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2.“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

是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行为。

四、相关司法解释

a.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四条(20100507)(20220515废止)

b.两高、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0102)

c.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20110104)

d.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九条(202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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