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违法运用资金罪,是指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行为。 (一)主体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地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行为。 二、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违法运用资金罪】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相关情节适用 1.追诉标准: (一)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情节特别严重: 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 四、相关司法解释 a.本条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二条(20060629)增加。 b.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六条(202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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