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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一切法规的总称。行政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规定着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以此来调整国家和各种行政机关之间,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行政法,包括国家民政、治安、司法、军事、外事、财经、文教、卫生、科技、人事等各方面行政管理的法规。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它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参加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现代国家据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

 

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3、行政法的法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4、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5、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所有当事人。

6、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7、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指权利义务。

8、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

9、行政合法性原则:也就是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要依据法律,不能够与法律相抵触。

10、行政合理性原则:就是说行政机关的决定不仅要合法,而且要行为要合乎法律的精神、公平正义。

11、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2、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13、行政职责: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14、国家行政机关:自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选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15、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国家行政机关各个要素的排列组合的方式。

16、首长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责都赋予一人承担的制度。

17、委员会制:委员会议集体决定并承担的制度。

18、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

19、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范围大体相同。

20、公务员:指在各级国家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1、行政职务关系:公务员基于职务同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2、行政授权: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23、行政委托: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24、行政相对方: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主织。

25、行政法律监督: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为所进行的监督。

26、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27、行政行为的内容: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法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具体影响。

28、行政立法行为: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订规章和法规的活动。

29、行政执法行为:国家行政主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到实际生活的活动。

30、行政司法行为: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来裁决双方纠纷的活动。

31、要式行政行为:必须根据法定方式、形式进行才能产生生效的行为。

32、不要式行政行为: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

33、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34、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35、行政行为的无效:行政主体有明显或者重大违法的情形,自始自终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36、行政行为的撤消: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有一般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况下,申请后,被有权机关撤消的活动。

37、行政行为的废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某种法定情形而被依法宣布失去法律效力的活动。

38、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39、情报公开制度: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和对于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说明等,不涉及到国家秘密,任何公民都是可以去了解的制度。

40、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法,可以制订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机关。

41、行政立法程序:行政立法主体依照法定的权限制订行政法规和规章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42、行政许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43、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行使行政许可权并且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主体。

44、代执行: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45、执行罚: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46、行政强制: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自由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47、行政强制执行: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48、间接强制执行:指行政住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49、直接强制执行: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50、即时强制: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的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51、行政合同: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主治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便跟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52、行政合同: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照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者消灭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53、行政合同的变更:行政主体对于现有的合同主体、客体或者内容所作出的相应的修改、限制的活动。

54、行政合同的解除: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完全履行的情况下,作为当事人提前结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活动。

55、行政指导:指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

56、行政处罚: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57、申诫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精神上的谴责和警戒。

58、人身罚: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

59、行为罚: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处罚形式。

60、财产罚: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与的剥夺财产的处罚形式。

61、一般行政监督:又称一般职能的行政监督,指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

62、行政监察:指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63、行政监督: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

64、审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于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作出的客观评价和报告的监督活动。

65、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66、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67、行政责任:制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68、行政救济: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69、行政机关救济:行政相对方提出申请,作为有关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主体的行为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的救济途径。

70、司法机关救济:行政相对方提出申请,作为人民法院对于行政主体的行为予以纠正并追究其责任的救济途径。

71、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72、复议申请人: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73、复议被申请人: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74、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决定。

75、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76、行政复议管辖: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分工。

77、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置的专门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

78、追偿: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79、危险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原则,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是侵犯了向对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国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80、行政先行原则:指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81、行政赔偿: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82、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83、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调整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4、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用以指导整个行政诉讼活动或者行政诉讼主要阶段的活动的基本准则。

85、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86、司法变更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人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理后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87、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

88、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89、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

90、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91、级别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92、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

93、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

94、行政诉讼当事人:事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法律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

95、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96、行政诉讼被告:是指作出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97、起诉:事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98、执行阻却: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导致执行程序暂时不能进行或者根本不能进行的特殊情况。

99、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提出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者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程序。

100、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101、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强制其履行义务,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到实现的活动。

102、诉讼阻却: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诉讼过程中断或者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

103、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人民法院裁判的顺利执行,对有妨害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104、执行回转:是指执行程序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依法被撤消,或者出现其他原因,又由执行人员采取措施,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

105、再执行:指执行程序结束后,因发生某些特殊情况需要再执行的,称为再执行。

106、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107、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应由自己举证的事实加以证明,否则便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诉讼后果的诉讼法律责任。

108、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体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109、撤诉:就是在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放弃其起诉权的活动。

110、诉讼中止: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

111、诉讼终结:在诉讼过程中,发生某些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作为人民法院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

112、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讼争议,作出的实体裁判。

113、行政裁定: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决。

114、行政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决。

115、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的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116、撤消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作出的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

117、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

118、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内,但背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

119、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120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包括各部、委、行、署和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12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122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123、行政优先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享有的种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

124、行政收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从国家所享受到的各种物质利益条件。

125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设置的、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也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法最主要的主体。

126、行政组织:指一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的综合,是行政机关体系的总称。

127行政机构:是指构成各行政机关的内部各单位。

128中央行政机关:指活动范围涉及于全国的行政机关。

129地方行政机关:指活动范围及于国家一定地域范围的行政机关。

130行政机关组织法:就是规定行政机关任务、地位、职责、组成与编制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31国务院: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中央人民政府。

132派出机关:指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代表该级人民政府组织与管理该区域内所有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

133、被授权组织: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某些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性自治组织。

134被委托组织:是指受国家行政机关的委托代为行使该行政机关某项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135、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进行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

136、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其职权,而无需行政相对方的申请既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137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方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138、单方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无须取得相对方同意的一种行政行为。

139双方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互相协商,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才采取的行政行为。

140职权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直接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141授权立法:是指依据特定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据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国家行政机关通过专门决议的授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行为。

142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律或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所作出具体规定。

143创制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填补法律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规定的个别规定以实现行政职能而进行的立法。

144行为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145资格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的申请,经过一定的考核程序核发一定的证明文件,允许其享有某种资格或具备某种能力的许可。

146独立的许可:指许可证已经规定了所有许可内容,不需其他文件补充说明的许可。

147附文件的许可:是指由于特殊条件的限制,需要附文件加以说明的许可。

148权力性许可:也称无条件放弃的许可,指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并不承担作为义务,可自由放弃被许可的权利,并且并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许可。

149附义务许可:也称有条件放弃的许可,是指被许可人获得许可的同时,亦承担一定期限内从事该活动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许可。

150排他性许可:又称独占许可,是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均不能再获得该项许可。

151、非排他性许可:又称共存许可,是指可以为具备法定条件的任何个人或组织所申请并获得的许可。

152、一般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人直接发放许可证,无特殊限制的许可。

153特殊许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许可的条件外,对申请人还规定有特别限制的许可,又称特许。

154、合法性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155注销行政许可:指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

156、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或行政监察机关基于职权对犯有违法失职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采取的一种行政惩戒措施。

157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158罚款: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159申请复议期限:是指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法定有效期间。

160行政追偿:就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邵分或全邵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161、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殊性或者标的物所在地来确定管辖的人民法院。

162移送管辖:即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163共同管辖: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

164、指定管辖:即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一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某一行政案件。

165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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