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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词解释

刑法名词解释

 

一、总则部分

 

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反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2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3刑法体系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4刑法解释: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5学理解释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6刑法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7刑法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8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力。

9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10吸收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11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12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13想象竞合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及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14刑事责任:是依照刑事法律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15刑罚目的: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

16刑罚裁量: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杨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17刑罚裁量情节: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18限制加重原则:指以一个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为的合并处罚规则。

19刑罚执行:指法定的司法机关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20刑罚消灭:指由于一定的法定原因致使国家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

2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的诉讼。

22刑法的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23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已行为的能力。

24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已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5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26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适用法律一律平等,不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是我国宪法的原则。

27、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适用的时间、地方、人及其是否具有朔及力。

28、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

29刑罚体系:由刑法规定并按一定次序排列的刑罚方法总和。

30行为犯:是指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之间没有时间间隔的犯罪。

3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31一般客体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法益整体。

32意外事件:行为然在客观是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33一般预防: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34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35意外事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36、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行为人。

37、一般自首:犯罪行为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38罪刑法定原则行为之定罪处刑,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39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40直接客体直接客体,是指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法益。

41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

42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3正当行为:也称排除危害性行为或阻却违法性行为,某一行为在形式上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基于特殊情况而实质上没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

44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45主刑: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

46酌定情节: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

47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48追诉时效:指对犯罪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49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人。

50证明要求是指法律要求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51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52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内还是外,都适用。

53不作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54、避险过当:指紧急避险起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和行为。

55、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56、不可抗力: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情形,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57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58从旧原则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59从新原则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60、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则按旧法处理。

61、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按新法处理。

62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63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抽象的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或者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64单位犯罪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或者由负责人决定.由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65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程度,而为该待业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66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利益(法益)

67犯罪对象:指犯罪待业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68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69犯罪主体: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70防卫过当: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71法定情节: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事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

72犯罪特殊主体: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73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74犯罪的故意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75犯罪的过失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76犯罪目的: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77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

78犯罪既遂:指行为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犯罪完成形态。

79犯罪预备: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的形态。

80罪未遂: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81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82附加刑: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83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

84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

85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集体所有或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86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87犯罪集团: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88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组成要素,即要件的总和形成犯罪构成。

89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指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90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它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什么后果。

91犯罪主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92非刑罚处理方法:法院对犯罪行为人适用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

93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94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95共同犯罪:指二个共同故意犯罪。

96管制: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97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98缓刑: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99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100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01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102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没有犯意或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

103结果加重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104继续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到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105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106减刑: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107假释: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108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依法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对其实行监督的一种强制方法

109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110结合犯:是指法律上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结合在一起,并规定为一个新的犯罪的情况。

111结果犯:结果犯是指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之间有一定时间间隔的犯罪。

112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按照刑法理论的通说,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便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113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114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115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或发现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的审判监督行为。

116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117连续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118累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郝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119没收财产: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120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还是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21牵连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122驱逐出境: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123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124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125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126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27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128首要分子:是指聚众犯罪行的聚首,是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

129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为方法。

130数罪并罚: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较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为的制度。

131时效: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再追诉或对所判刑罚不得再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132时效中断:指在追诉期限内,因犯罪分子又犯新罪而使前罪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的制度。

133时效延长:因在追诉期限内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诉时效处于保持状态的制度。

134赦免:是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免除执行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法律制度。

135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136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137数罪并罚:是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138同类客体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法益。

139特别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40特殊预防: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机关报犯罪。

141特殊身份: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

142特别自首(准自首或以自首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143危害行为: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144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广义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狭义指用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145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二、分则部分主要内容

 

1.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罪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罪名包括类罪名,狭义的罪名仅指具体罪名。狭义的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3.叙明罪状:指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4.选择罪名:指因罪状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比较复杂,罪名刑事上表现为并列特点的罪名。选择罪名可以统一使用,也可以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分解使用。

5.法定刑: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法的种类和刑法幅度。

6.背叛国家罪: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7.分裂国家罪: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8.颠覆国家政权罪: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9.投敌叛变罪:指中国公民投奔敌人营垒,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0.资敌罪: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11.叛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2.间谍罪: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3.投放危险物质罪: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5.破坏交通工具罪:是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6.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8.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指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21.丢失枪支不报罪: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2.重大飞行事故罪: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3.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4.重大责任事故罪: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2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26.生产、销售假药罪:指违法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27.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28.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行为。

29.虚假注册资本罪:指申请公司登记时适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观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有严重情节的行为。

30.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32.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4.伪造货币罪:指伪造货币的式样、票面、图案、颜色、质地和防伪标记等特征,使用描绘、复印、影印、制版印刷和计算机扫描打印等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35.高利转贷罪:指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36.逃汇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行为。

37.洗钱罪: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以存入金融机构、转移资金等方式使其在市场上合法化的行为。

38.集资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39.贷款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40.票据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41.保险诈骗罪: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保险法律、法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42.逃税罪:指纳税人采取诈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诈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43.抗税罪: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征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44.假冒注册商标罪: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45.假冒专利罪:指违反国家专利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46.侵犯著作权罪: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或者制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47.侵犯商业秘密罪: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48.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49.故意杀人罪: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50.故意伤害罪: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强奸罪: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5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52.非法拘禁罪: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53.绑架罪: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54.拐卖妇女、儿童罪: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55.诬告陷害罪:指捏造犯罪事实诬陷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56.非法侵入住宅罪:指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退出无故拒不退出的行为。

57.非法搜查罪: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58.侮辱罪: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59.诽谤罪: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60.刑讯逼供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61.侵犯通信自由罪: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62.报复陷害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施报复陷害的行为。

63.重婚罪: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64.破坏军婚罪: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65.遗弃罪: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66.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67.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68.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69.抢夺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的行为。

70.侵占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71.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72.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73.敲诈勒索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74.故意毁坏财物罪:指故意非法地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75.妨害公务罪: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76.招摇撞骗罪: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78.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79.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或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80.寻衅滋事罪: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8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82.赌博罪: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83.伪证罪: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84.窝藏、包庇罪: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85.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86.脱逃罪: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被关押的处所逃逸的行为。

8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指违法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88.非法持有毒品罪: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89.强迫他人吸毒罪:指违背他人意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90.贪污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91.挪用公款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92.受贿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9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严重情节的行为。、

94.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95.介绍贿赂罪: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

9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指国家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

97.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98.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99.徇私枉法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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