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名词解释
担保法,广义上是指调整担保活动中有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狭义上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由八届人大会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主要名词解释:
1、定金: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依照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一方于合同履行钱支付对方一定的金钱。
2、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3、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不动产不转移占有地而供为债权担保,而将动产抵押作为一种特别抵押。
4、抵押权: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不转移占有地而供有的担保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况出现,得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5、抵押物:是指债务人为担保某项义务而转移给债权人的财产。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以为登记的无形财产,如地上权、政府公债、人寿保险等。
6、抵押物的实现:又称抵押物的实行,是指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实现抵押财产的价值,从中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法律现象。
7、最高额抵押:又称最高限制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属于一定范围内的由继续的法律关系将来可发生的债权,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于预定的应担保的债权最高额内,以抵押财产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
8、质权:是指抵押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而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提供的担保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所占有的担保财产优先于其他债务人受偿其债权的担保物权。
9、动产质权:是指以动产作为标的物的质权。
10、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11、优先权:在日本等民法上又称做先取特权,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特种债权的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全部或者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2、物的担保的竞合:是指同一财产上有数个不同种担保权的物得担保的现象,也有的称为物的担保的冲突。
13、反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确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现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而设立的担保。
14、对外担保:又称涉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境外资金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称担保人),以保还、备用信用证、汇票、本票等作为担保等形式出具对外担保,以《担保法》所规定的财产和权利对外抵押或者质押,向中国境内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承诺,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
15、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16、一般保证:当事人在合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7、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特有权利,是指保证人于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得拒绝清偿保证债务人的权利。
18、连带保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由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19、有限保证:保证人和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债务范围的保证。
20、无限保证:是指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全部而非部分债务的清偿人保证责任的保证。
21、共同保证:是指数人共同担保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履行而为的保证。
22、按份共同保证:是指共同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各保证人就自己负担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23、连带共同保证:是指共同保证人和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而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24、最高额保证:保证人对于债务人于债权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在最高额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保证形式。
25、保证期间: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对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
26、担保:特指担保法中的担保,即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借款人以担保的方式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27、再担保:是指为担保人设立的担保。当担保人不能独立承担担保责任时,再担保人将按合同约定比例向债权人继续剩余的清偿,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双方按约承担相应责任,享有相应权利。
28、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务人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及其他组织或公民(自然人)可以做保证人。
29、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指经同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指定部门审核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门机构和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担保机构承担约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为。
30、承兑汇票: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对汇票承兑所发生的债务予以保证的行为。其目的在于通过第三人保证汇票承兑,使被保证人经营资金部分免于占压,提高资金利用率。
31、个人贷款担保:个人贷款担保业务是指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因生产、经营周转的需要向银行贷款时为其提供的担保业务。包括个体经营者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个人房产抵押贷款担保和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三个部分。
32、企业融资担保:主要是为中小企业的融资贷款项目提供的担保,包括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项目和开具差额承兑汇票担保项目。目的是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难问题,扶植中小企业的发展。
33、工程合同履约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一般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 10% 。若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履约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5% 。
34、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署工程建设合同的,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35、诉讼保全担保:诉讼保全担保(也叫财产保全担保)是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时,向法院提供的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的好处是不受地域限制,审查手续简便,最主要的是不占用申请人的自有资产)。诉前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36、借款人:是指在信贷活动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财产作保证,或者以第三者作为担保而从贷款人处借得货币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37、担保人:保证人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38、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获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债务人:债权人相对,是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
39、债务: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以获得利息及债务人承诺在未来某一约定日期偿还这些资金。
40、债权人:“债务人”的对称。债的主体之一。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
41、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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