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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常识
 
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

 

   ()刑事

  l.在审判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被告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决定逮捕。

  2.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合议庭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员给予警告、训诫、强行带出法庭、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须经院长批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审判人员应当在被告人被拘传后的十二小时内对其讯问完毕,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关押被拘传人,必须在被告人被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对其进行讯问,如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报经院长批准后,变更强制措施或立即释放。

  ()民事

  l.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作证,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清点、冻结的财产,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报复妨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人可以予以拘留、罚款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予以罚款。

  5.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至三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行政

  对违反行政诉讼秩序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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