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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常识
 
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范围

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范围

 

    ()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人民法院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民事案件包括:婚姻家庭,继承,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他不动产,相邻关系,损害赔偿,债务,知识产权,人身权,选民资格,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和其他民事纠纷案件。 

    经济纠纷案件包括:经济合同纠纷,经济损害赔偿纠纷,经济权属纠纷和交通运输经济纠纷和其他纠纷案件。 

    ()刑事案件 

    1、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各类刑事案件。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下列刑事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①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③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④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①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②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③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④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⑤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⑦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3、减刑、假释案件。 

    ()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权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赔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具体范围,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章第一节和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执行。 

    ()执行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正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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