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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常识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于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以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遭侵害的有限度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五个要件: 1、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3、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5、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我国刑法的规定:

【正当防卫】: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其成立的要件有: 1、必须遭受现实的危险。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3、必须是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避免的危险,紧急避险是别无选择的一种选择。4、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5、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我国刑法规定:

【紧急避险】: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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