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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常识
 
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

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

 

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一是已完成犯罪的构成--犯罪既遂,即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一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刑法分则规定的是既遂形态的犯罪;二是未完成犯罪的构成。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它们是犯罪的特殊形态,即不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基本要件,但其仍然具备犯罪构成,也正因此,才为其承担刑事责任提供了基础,只不过它是一种不同于犯罪既遂形态的特殊形态的犯罪构成。其特殊性体现在:它以刑法分则规定的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同时,由刑法总则的有关的条文为补充,犯罪的既遂是犯罪构成的一般形态,未完成的犯罪构成是犯罪构成的特殊形态,是修正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的规定:

【犯罪预备】: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涉及本节的司法解释有:

a.高法《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10.10.1[2]

b.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4.8)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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