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之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共同犯罪在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特征:一是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 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二是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三是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我国刑法的规定:
【共同犯罪概念】: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涉及本条的司法解释有:
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2010.3.15)[六]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涉及本条的司法解释有:
a.《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12.1)[九]
b.两高、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6.15)[一、二、四]
【从犯】: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涉及本条的司法解释有:
a.两高、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6.15)[四]
b. 高法《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10.10.1)[三3]
【胁从犯】: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涉及本条的司法解释有:
两高、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6.15)[四]
【教唆犯】: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涉及本条的司法解释有: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九](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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