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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常识
 
刑罚的种类

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法对刑罚的种类的规定:

【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种类】: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附加刑种类】: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驱逐出境】: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涉及本条的司法解释有:

a.高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1.23)第十九条

b.高法《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12.19

c.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10.27[三(五)]

d. 高法《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10.10.1[89]

e. 高法《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2010.6.1)第六条

【免予刑事处罚及非刑罚性处置措施】: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涉及本条的司法解释有:

a.高法《关于训诫问题的批复》(1961.1.18

b.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4.8)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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