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工作就是为您提供服务!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执业证号:13201201210335358
移动电话:18915947890
办公电话:025-57793566
传真号码:025-57059699
电子信箱:wanchaofa@sina.com
网站地址:www.wanchaofa.com
执业律所:北京观韬(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点: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中心大厦10楼

邮政编码:210019

 
 
  诉讼常识
 
管制

管制

 

管制是刑罚主刑的一种,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限制其一定自由,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我国刑法对管制的规定: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涉及本条的司法解释有:

a.本条根据《刑法修正案(八)》(2011.5.1[]修改。

b.高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1.5.1)第一条

c. 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1.5.1

d.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2009.9.2

e. 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03.7.10

【被管制犯罪的义务与权利】: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涉及本条的司法解释有:

a.公安部《关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管制执行期间实行违法行为如何处理有关问题的批复》(2001.8.11

b.高检《关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能否担任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领导职务问题的答复》(1991.9.25

c.两高、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关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能否外出经商等问题的通知》(1986.11.8

【管制期满解除】:第四十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上一篇: 拘役
下一篇: 刑罚的种类
 
友情链接: 江苏苏源婚姻律师网    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国法律资源网    中国律师网    北大法律信息网    中国普法网   
版权所有:万朝发律师服务网  苏ICP备18004881号-1 技术支持:南京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