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的刑期计算
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的并罚原则,归纳起来就是“限制加重”、“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原则。即:如果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限制加重;如果是判决后发现漏罪,先并后减;如果是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先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在与新罪的刑期数罪并罚。
1、“限制加重”的计算:
若A在判决宣告前犯盗窃罪和强奸罪分别被判处5年和14年,其应判处的刑罚即在14年(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19年(数刑相加的总和刑期)以下,即14年以上19年以下。(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2、“先并后减”的计算:
若A在1999年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的2002年发现其在1998年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则他应该适用先并后减。则是原刑期5年和3年数罪并罚,得到应合并执行5-8有期徒刑,再减去已经执行的3年,则应合并执行2-5年。
3、“先减后并”的计算:
A在1999年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的2002年,在监狱内打人,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则他应该适用先减后并。则是原刑期5年,已经执行了3年,则剩余2年,再与3年并罚。则应是合并执行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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