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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于2O08年10月2日晚,在昆山市千灯镇少卿东路亮丽洗头房搭识了被害人袁某某并将其带至该镇七浦村9号租住处。后因琐事两人发生争执,被告人刘某某为阻止被害人袁某某呼救,即采用扼颈的手段将被害人袁某某杀死,并拿走被害人袁某某的手机等物。后将被害人袁某某尸体上的衣物脱光后抛入七浦村南湾河内。2008年10月9日15时许,刘某某在昆山市千灯镇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铝合金厂内被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袁某某系被他人使用暴力作用于头颈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