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 | 量刑幅度 | 犯罪情节 | 国家标准 | 江苏标准 | 刑期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第一量刑幅度 | 数额较大 |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的; |
第二量刑幅度 | 造成严重后果 |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 暂无 |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 暂无 |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暂无 |
情节认定 |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 |
劳动报酬 |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
(二)逃跑、藏匿的; |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
从轻处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不认为是犯罪 | 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
减轻或免除 | 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
从轻处罚 | 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
从宽处罚 | 造成严重后果 | 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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