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最新量刑标准一览表 |
罪名 | 量刑 幅度 | 犯罪情节 | 处罚标准 | 刑期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第一量刑幅度 | 追诉标准(后果严重) |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 第二量刑幅度 | 后果特别严重的 | 暂无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相关情节 | 罪数认定 | 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注:以上内容由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万朝律师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归纳整理,仅供参考。更多内容请登陆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官方网站:www.jsxb365.com。转载请特别注明“本文来源于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官方网站”。 |
刑法条文: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依据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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