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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案件
 
周某某、吴某某、丁某某贪污案

    一、案件概览

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周某某、吴某某涉嫌贪污一案,由江苏省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移送。经本院检察长批准,于2014年4月11日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吴某某涉嫌贪污案进行初査,同年6月16 日以涉嫌贪污罪对周某某、吴某某立案侦查,同年6月17日、21日分别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吴某某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对丁某某涉嫌贪污罪补充立案侦查,同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年7月 3日决定对周某某、吴某某取保候审,同年7月 10日决定对丁某某取保候审。2015年5月28日经上级院批准,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丁某某执行逮捕。同年7月2日移送审查起诉,经二次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6年1月12日提起公诉,2017年7月14日某某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二、案情简介

某某县酿造厂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成立于1989年5月。1995年3月,依据相关政策文件,该厂改制为某某县酿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酿造公司),经资产评估净值2782378.96元,注册资金76.4万元,其中国有股49.5%,职工股50.5%,经国有资产管理局产权登记,酿造公司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2002年9月,因酿造公司亏损,资不抵债,其主管部门某某县商业公司(后改为某某县商业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公司)决定对酿造公司进行了职工买断工龄和股份转让的身份置换,并通过变卖五间门面房筹集资金63.4万元。将职工对酿造公司所持股份以每股支付1006元的价格予以回购(其中6元是支付股份转让金),并让职工在酿造公司拟制好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转让方签字,受让方某1签名,但加盖酿造公司印章。2006年12月,商业公司通过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协调,以20万元的价格从华融公司受让该公司对酿造公司等多家公司的债权,其中酿造公司以5万元的价格化解了445万元的巨额债务。

2003年11月,经商业公司党委会讨论决定任命周某某为酿造公司经理、吴某某为党支部书记,被告人丁某某时任商业公司副总经理,分管企业改制和信访工作。2007年初开始,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丁某某就共同商量如何把酿造公司职工股变更到其名下,先由丁某某将受让方未签名的酿造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交给周某某,后由周某某以每股6元的价格向酿造公司支付了2004元334股股权转让金(其中周某某支付568元、吴某某支付936元、丁某某支付500元),丁某某拟定了周某某和吴某某各分得95股,其分得70股的分配方案,周某某、吴某某分别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的受让方签名36份、37份,共涉及股份386股。2010年10月间,周某某、吴某某伪造了酿造公司章程等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股权变更,但因故未能办理。经咨询,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丁某某决定通过诉讼程序确认股权。2011年8月2日、9日,周某某、吴某某先后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要求确认其对酿造公司各持有50%的股份,并向法院提供了其擅自签名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和“同意原告意见,请法庭依法处理”的书面材料,从而导致法院判决确认周某某、吴某某为酿造公司股东,分别持有酿造公司股权193股,各占公司股份总额386股的50%。判决生效后,周某某、吴某某在中行某某县支行另行开设酿造公司账号,擅自将酿造公司收取的租金36万余元存入该账户。2011年12月,江苏某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现此事后介入调查,责令周某某、吴某某予以改正,并向某某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抗诉,经审查,依法对原民事判决提起抗诉,经再审,法院依法驳回周某某、吴某某的诉讼请求,丁某某在再审期间,向法院提供了虚假证言。经审计,截止至2011年10月31日,酿造公司净资产总额5439698.23元,扣除尚未返回的西厂土地出让收益1342988.4元,其净资产为4096709.83元。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丁某某侵占职工股50.5%,即酿造公司净资产价值2068838.46元。

三、办案思路

2014年6月17日当事人周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亲属于6月20日通过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官方网站(http://www.jsxb365.com)找到本中心寻求帮助。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决定由万朝发、袁小勇律师承办此案。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及时赴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根据掌握的情况确定四项工作重点:一是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人以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存在无罪可能性为由,在会见当事人后向侦查机关提交了律师意见和取保候审申请,并及时向上级检察提交了当事人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律师意见。同年7月3日当事人被取保候审。二是调取相关证据。因本案是由国有公司改制而引发,时间跨度长,法律关系复杂,必须对酿造公司改制及股权变更情况进行系统的调查。为此,我们从相关部门调取了大量的相关证据。三是及时与侦查机关与公诉部门沟通和交流。本案时间从立案到提起公诉,历时一年七个月时间,证据始终处于不断完善和变化之中,就本案证据的变化对本案事实和定性的影响不断与办案机关进行交流和沟通。四是准确确定本案的辩护方向和辩护方法。针对本案的证据状况,我们确定由第一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由第二辩护人对本案作罪轻并适用缓刑的辩护。经努力,本案在确认贪污数额二百多万的情况下对当事人适用缓刑,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当事人对辩护人的工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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