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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解读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一、概念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指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专指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其他人员与上述女性发生性关系不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指行为人利用其负有特殊职责的便利,积极追求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后果。应当认为行为人具有以奸淫为目的。如果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等,则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未成年女性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女性。

(四)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行为是指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行为人与上述特定年龄阶段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手段是利用其具有的特殊职责,如果采用的手段与其特殊职责无关,则不构成本罪。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收养,又称“抱养”、“领养”,系指将他人子女收为自己子女。收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人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养女。收养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看护,是指护理,照料。其职责形成大都来自亲属的委托或有权部门的委托。

教育,因相关原因而具有培养他人的工作职责。

医疗,是指从事医治和诊疗的活动。

本罪为结果犯,即应当具有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方可构成本罪。情节恶劣是加重处罚情节。

二、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相关情节的适用

1.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长期发生性关系的;

(二)与多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

(三)致使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对发生性关系的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

(五)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2.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3.“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职责的人员,包括与未成年人具有共同生活关系且事实上负有照顾、保护等职责的人员。

四、相关司法解释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条 (20210301)

b.两高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3号 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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