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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所谓诉讼,就是平时所讲的“打官司”,诉讼法就是关于如何打官司方面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则是有关犯罪方面的官司。大家知道,中国刑法规定了哪些行为是犯罪行为,犯了罪又应当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判什么刑。关于刑法规定的这些有关犯罪的案件,一旦发生了,要找哪些部门告状,怎样告状,需要什么样的证据,如何请律师,哪些案件当事人可以自己到司法机关告状,哪些案件则是由有关的司法机关直接调查办案,公安机关如何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侦查、审判如何进行法律监督,法院又如何对这些有关犯罪的案件进行审理以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这些司法机关之间在办理犯罪案件时如何进行分工等等,这涉及到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到执行刑罚等一系列诉讼程序如何具体操作。这样就需要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作详细、明确的规定,才能确保刑法的实施。刑事诉讼法就是这样一部确保刑法实施的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有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害当事人告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聘请的律师和辩护人如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义务,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就有了行为规范,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就有章可循。

 

1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广义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为实行刑罚权的全部诉讼行为。狭义的刑事诉讼是专指审判程序而言。

2刑事诉讼法: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3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专门机关依其职权办案的人员以外,享受一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而参加诉讼的人。

4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分别处于控诉或者辩护地位的主要诉讼参与人。

5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6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7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的刑事当事人。

7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被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当事人。

8诉讼代理人:是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诉讼参与人,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参加诉讼的人。

9辩护人:是指在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经人民法院的指定,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

10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和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基本准则。

11立案管辖:又称部门管辖或者职能管辖或者件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

12管辖: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3审判管辖:是指普通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简言之,就是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刑事案件应由哪种、哪级、哪个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

14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

15专门管辖:其全称是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类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就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分工,所要解决的是哪些案件应由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

16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17自行回避:是指具有法定回避理由之一的有关人员自行主动地提出回避。

18申请回避: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有关人员具有法定回避理由而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19指令回避:指存在应当回避理由的法定人员没有自行回避或被申请回避的,公安司法机关的有关组织或负责人发现后,有权作出决定,指令相关人员回避。

20辩护权:是指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

21自行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

22指定辩护:指司法机关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以协助其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23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协助其进行辩护。

24证据:广义的证据概念,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作为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能在诉讼中起证明作用的事实而收集来的,无论其在最初阶段是否依照合法程序所得,也无论其是否被证明为真实,在某些叙述中被直接称之为证据,或证据材料。狭义的证据概念,是指它除了要具备广义证据所具备的条件之外,还要合法性,即:这类证据必须在法定证据的范围之内,经过合法的人员按照合法的程序收集,并在法庭上经过双方的质证,最后作为定案根据的事实。

25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6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27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

28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29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

30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31原始证据: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也称第一手材料。

32传来证据: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即通常所称的第二手以下的材料。

33言词证据: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包括法律条文中规定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34实物证据: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包括书面文件),都是实物证据。

35直接证据: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36间接证据: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37证明对象:是指公安司法机关的专门人员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38证明责任:是指公、检、法等专门机关收集、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

39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强制性限制其人身自由或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法定强制方法

40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是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

41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承受传承受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42监视居住:是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依法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对其实行监管的一种强制措施。

43拘留: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44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是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其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其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其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45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

46立案:即立案阶段,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自己发现和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及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有无犯罪事实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47不立案决定:是指在立案阶段经公、检、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及自首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而确定刑事案件不能成立的一种诉讼活动。

48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49勘验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或者人身进行勘查、检验、检查以发现和固定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物品的一种侦查活动。

50人身检查:是指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查看的一种侦查活动

51侦查实验:侦查实验是为了查明在某种条件下的某种情况、某种行为能否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进行模拟实验的一种侦查活动。

52搜查:是为了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由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隹处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索的一种侦查活动。

53鉴定:是侦查机关或部门为了解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作出结论的一种侦查活动。

54通缉:是公安机关通令缉拿依法应当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活动。

55侦查终结:是侦查机关或者部门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证据已经清楚,可以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作出结论和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56起诉:是指法律限定的国家专门机关或者个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进行审判的活动。

57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控诉被告人犯罪,要求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活动。

58自诉: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控诉被告人犯罪,要求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活动。

59审查起诉:主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以决定是否起诉,即是否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

60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实体处理的一种方法。不起诉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与送达、不起诉的报备案,对不起诉的申诉、复议和复核等,构成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制度。

61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

62法庭审判:是指人民法院采取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控、辩双方对证据、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开展辨认的情况下,依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处刑,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诉讼活动。

63简易程序:是基层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较普通审判程序简易的一种刑事审判程序

64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

65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66决定: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诉讼的过程中,依法就有关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方式。

67第二审终审制: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第二审法院作出的一切判决或裁定是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法律规定的上诉权人不得再对其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得再按照上诉程序对其提出抗扩。

68第二审程序:也称上诉审程序,是拂 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依法提出的上诉或者抗诉,对下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进行审判的诉讼程序。

69上诉:是指法定的诉讼参与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时,邻里法定的程序要求上级法院重新审判的诉讼行为。

70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或发现)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提请审判机关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的审判监督行为,是行使检察权的一种方式,属于法律监督的性质。

71上诉不加刑:通常被称为第二审程序的特殊原则,是指第二审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72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复审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

73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74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请重新处理的诉讼行为。

75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为实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依法进行的活动。

76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的方法

77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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